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 請 人 蘼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筠婷上列聲請人蘼樾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淑盈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蘼樾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聲請人蘼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蘼樾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省略)各一份。
四、請表明本票利息之請求是百分之5或百分之6?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