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34號聲 請 人 簡世岳上列聲請人簡世岳因與相對人曾國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簡世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8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發票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
二、釋明本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