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52號聲 請 人 楊紫穎上列聲請人楊紫穎因與債務人蘇小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紫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聲請狀附本票均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