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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1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鑫崴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鑫崴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鑫崴實業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