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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94號聲 請 人 詹上緯上列聲請人詹上緯因與相對人陳國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為外國人,請提出中華民國居留證、護照等足以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資料。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

四、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聲請狀附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五、請具狀載明聲請狀附表之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