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453號聲 請 人 楊尚鳴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四)知悉繼承之時間。(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楊尚鳴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之家事非訟事件,未提出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被繼承人近2年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