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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548號聲 請 人 林其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陳報遺產清冊,自於法不合。

二、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政鋒已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政鋒於民國115年7月11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兄,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母林趙秀美,且並未拋棄繼承,亦有親等關聯表、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尚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