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633號聲 請 人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固坤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錢村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0月1日陳稱:本件仍有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與必要,故為確保日後遺產管理人取得管理遺產報酬,請預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6萬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