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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046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鄭卿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鄭卿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第151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卿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強制執行等事宜,又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業經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8141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51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鄭卿章之遺產管理人,又本件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恐難以實現,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聲請公示催告、編制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申報遺產稅、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而其中關於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因本院於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已載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卿章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聲請人可檢具相關裁定聲請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毋庸於本件重複納入計算。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經拍定遺產之價額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