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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072號聲 請 人 劉珮緹

劉采葳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劉永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完整親屬系統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劉永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存歿情形、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及除戶謄本。

三、提出遺囑執行人不能由親屬會議改定之證明文件。(例如提出曾掛號寄發親屬會議召集通知書而仍無法順利召集親屬會議,或雖經召集但不能選任出遺囑執行人等,包含提出開會通知存證信函、掛號回執、會議記錄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案由:改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