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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97號聲 請 人 張偉洪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玉龍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47條、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玉龍(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2年4月28委託聲請人向第三人何業光借貸人民幣5萬元,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陳玉龍有債權存在,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請求選任陳玉龍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主張被繼承人陳玉龍已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然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陳玉龍迄今仍生存並未死亡,亦即,本件繼承尚未開始,即無從選任遺產管理人。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