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33號聲 請 人 陳湘羚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8條之規定,業經公示催告之證明。
二、提出被繼承人劉國之遺產清冊。
三、陳報被繼承人劉國各項遺產、債務之清理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含已拍定、未拍定之證明)
四、自擔任遺產管理人迄今進行管理遺產事務內容之工作列表、及日後尚待處理之遺產管理事項列表(如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申報遺產稅、編製遺產清冊等)。
五、釋明聲請報酬9萬元之計算基礎。
六、被繼承人劉國之遺產,前經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21327號於114年8月6日分配完畢在案,請釋明台端未於分配期日聲請酌定之原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