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號聲 請 人 許崇賓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廖委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廖委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6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委政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聲請人已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完成遺產之管理、清算等程序,爰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76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委政之遺產管理人,又本件並未經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且本件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聲請人管理之遺產已不足清償相關債務,則聲請人即無法優先受償其管理費用,是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屬有據。然就聲請人主張之程序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500元部分,業已於本院112年司家催字第7號裁定及本件主文載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該部分之費用自毋庸重複聲請。次查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收受開庭通知、判決書、出庭答辯、申請給付保險金等事宜。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遺產之價額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萬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