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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23號聲 請 人 劉志鵬上列聲請人劉志鵬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劉之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劉之親屬會議人員名冊(註明存歿情形)。

三、提出被繼承人劉之「完整親屬系統表」。(包含劉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劉之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四、提出遺囑執行人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之證明文件。(例如提出曾掛號寄發親屬會議召集通知書而仍無法順利召集親屬會議,或雖經召集但不能選任出遺囑執行人等)

五、所有繼承人均對遺囑之真正無意見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