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721號聲 請 人 莊谷中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詹益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萬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3,58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詹益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79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詹益旻之遺產管理人後,已完成編製工作日誌、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遺產搜尋管理、申報遺產稅、編製代墊費用明細表等工作,故請鈞院准予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本、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公示催告公告影本及與遺產相關之文件資料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詹益旻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卷宗後,查核屬實,堪予認定,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陳報於管理遺產期間,已支出影印、登報費、郵資、規費等代墊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580元,另請求支出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程序費用1,500元,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及本件裁定主文第2項載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詹益旻之遺產負擔,自毋庸於本件重複納入計算,併此敘明。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遺產之價額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又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