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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734號聲 請 人 林佳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完整之遺產清冊(各欄位均需據實且『詳盡填寫』,該欄位無此項財產者,應填寫「無」、不清楚者,應填寫「不詳」,需包含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並檢附證據資料(例如不動產謄本、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財政部國稅局之財產/所得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如已陳報證據資料,即毋庸陳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