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886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呂德義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龔循鵬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龔循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之1第1項復已揭示。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龔循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於105年7月2日死亡且遺有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遺產),聲請人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86號民事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並於105年9月6日登載新聞紙,茲該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且無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因被繼承人立有自書遺囑欲遺贈大陸地區侄兒龔顯勤,經聲請人函請受遺贈人提出申請而未獲回復。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存放於臺灣銀行彰化分行保管箱,每年需分攤保管箱費用,而被繼承人已無遺款繳納保管箱費用,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遺產,避免遺產價值不足清償保管箱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物清點清冊、遺產收支查詢、戶籍謄本、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86號裁定、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告新聞紙、榮民親屬關係表、保管箱保管費分攤表、支出憑證黏貼單、現金收支資料清單、物品動產資料清單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86號卷宗及索引卡查詢表核閱無誤,堪信屬實。又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形式上無親屬之相關紀錄,無法經親屬會議同意變賣遺產,如不變賣被繼承人遺產,日後累積之保管費用確有逾遺產價值之可能,是聲請人為管理遺產,聲請本院許可變賣遺產,自屬有據。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龔循鵬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附表:
編號 類別 總重量 1 金色戒子4枚(含飾石) 39.16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