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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999號聲 請 人 賴紀如

劉冠緯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劉志峰遺產債務之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及第13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等係被繼承人劉志峰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因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經其債權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及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伊等復以部分遺產先行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致無法於民國114年12月13日前清償,並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北院民事庭通知、民事起訴狀、存證信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地價稅繳款書等資料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