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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張竣翔

張永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6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竣翔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永

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7,86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5年2月5日。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張竣翔自民國114年8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8,6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永聰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63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29元 張永聰、張竣翔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 至民國115年2月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8629元 張永聰、張竣翔 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29元 張永聰、張竣翔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