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黃俊誠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同年3月16日始提出異議到院,顯逾法定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