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詹佩菁
詹文山
潘淑惠
一、債務人詹文山、詹佩菁、潘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5,6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詹佩菁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
詹文山、潘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
0 份,金額總計 357,06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8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詹佩菁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225,62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11月11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詹文山、潘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6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623元 詹文山、詹佩菁、潘淑惠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25,623元 詹文山、詹佩菁、潘淑惠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623元 詹文山、詹佩菁、潘淑惠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