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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上二人共同債 務 人 游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566元,及其中新臺幣53,598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68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