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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債 權 人 張淑雅上列債權人張淑雅因與債務人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淑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無訴訟能力人,應於支付命令聲狀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此於法定必備程式)。

二、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應以其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始為正確。請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是否已聲報清算人,及其清算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准予備查清算人之函文,並依上項於支付命令列明其正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