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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二水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靜德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二水國民小學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巫梅實際上是否仍住於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地址?若否,請陳報債務人巫梅之實際住所地址。

二、請提出彰化縣政府委託債權人經管聲請狀載宿舍及縣有土地遭債務人巫梅、張友慧、張維倫、張采苢無權占用之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得直接對債務人巫梅、張友慧、張維倫、張采苢請求給付補償金之事實上、法律上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