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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841號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代 理 人 施建華債 務 人 林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36,4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841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936,495元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3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