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蔡奇宏債 務 人 林琮智
林怡君
林美吟
謝明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115年7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之當事人欄關於「(即林永樹之繼承人)」、「(即林佳璇即林永樹之繼承人)」之記載均應予刪除;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原、正本中關於「(即林永樹之繼承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