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圳債 務 人 蕭靖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債權人雖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契約書為證,主張因債務人
自115年7月5日起未依約償付本息,為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65,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附表備註計算之逾期利息及逾期違約金。惟就其中「自115年6月5日至115年7月5日間此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請求」(下稱系爭利息請求),查債權人已自陳債務人係自115年7月5日起未償付,且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放款戶資料表亦載明下次收息日為115年7月5日,可認債務人於115年7月5日未繳息,始負遲延責任,故在115年7月5日前之系爭利息請求並未逾期,自不得依附表備註之逾期利率計算,而仍依原約定利計付。又依放款戶資料表,前次正常繳息日既繳至115年6月5日,系爭利息請求自應由最後繳息之翌日即115年6月6日起算。從而,就債務人系爭利息請求超過第一項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部分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對第一項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三項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利息 違約金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利率(%) 計算違約金之基準即逾期利息金額(新臺幣)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年利率 (%) 001 165,000元 自115年6月6日起至115年7月5日止 1.915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自115年7月6日起至115年12月5日止 3.639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金額 自115年7月6日起至115年12月5日止 3.639 自115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 左列利息欄算得利息金額 自115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 備註 貸款逾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