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代 理 人 洪繪茹債 務 人 田賾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0,2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70,230元 自11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115年6月22日起至115年7月21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765元,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 115年7月22日起至115年8月21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551元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 115年8月22日起至115年9月21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5,357元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 115年9月22日起至115年12月21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70,230元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 115年12月22日起至116年3月21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70,230元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