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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何秀文

陳素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9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何秀文邀同債務人陳素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3,90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何秀文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素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34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02元 何秀文、陳素瑩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02元 何秀文、陳素瑩 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