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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他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107號受裁定人即被告 陳世倫上受裁定人與原陳家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前開事件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此經本院調閱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為51,810元。從而,受裁定人即被告陳世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1,810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