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3號聲 請 人 蕭金勇上列聲請人蕭金勇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蕭金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等釋明文件。 二、並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而具有聲請權,及該票據為依法得聲請公示催告之證券,並提出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