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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3號聲 請 人 蕭金勇上列聲請人蕭金勇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蕭金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等釋明文件。

二、並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而具有聲請權,及該票據為依法得聲請公示催告之證券,並提出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