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66號聲 請 人 周秀紅上列聲請人周秀紅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周秀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報案之證明文件需註記警局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並「條列」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