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62號聲 請 人 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鴻上列聲請人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昇宏藥品有限公司(沈育安),聲請狀附表發票人為空白,如為前項發票人,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62號聲 請 人 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鴻上列聲請人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昇宏藥品有限公司(沈育安),聲請狀附表發票人為空白,如為前項發票人,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