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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83號聲 請 人 陳邦本即牛念媛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陳邦本即牛念媛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股票所有權人牛念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為不限用途、分割遺產)並提出蓋有全體繼承人登記印鑑章之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