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96號聲 請 人 王孟蒂即張瑞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王孟蒂即張瑞美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王孟蒂即張瑞美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原股票所有權人張瑞美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原本(申請目的為不限用途、分割遺產)並提出蓋有全體繼承人登記印鑑章之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原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