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8621號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 李彥箴上列異議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