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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5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534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劉德明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白耀檳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債務人白耀檳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115年5月2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白耀檳已於112年12月23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