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9362號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上泰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家榆人債 務 人 張銘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泰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上泰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等3家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債務人陳家榆所有坐落台中市之土地及建物、債務人陳家榆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險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債權,且前開金融機構、不動產及保險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中市、臺北市,有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審酌上開3家金融機構及不動產所在地為臺中市,是本件宜由臺中地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