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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09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0963號債 權 人 陳雅芬債 務 人 賴育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股票及其孳息等債權,惟該第三人證券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