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2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2850號異 議 人即 債務 人 楊雅筑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 號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每月固定領有育嬰津貼,因遭到強制執行扣款,此育嬰津貼係為購買孩子奶粉、尿布,為此提出陳報狀等語。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市仔尾郵局(下稱彰化市仔尾郵局)之存款,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彰化市仔尾郵局函覆扣押新臺幣(下同)4,028元(含手續費250元)。債務人具狀表示該存款為育嬰津貼,經本院調取債務人帳戶交易明細,債務人之彰化市仔尾郵局帳戶於115年6月30日滙入育兒津貼7,000元,此後經陸續提領,115年7月2日結存金額為40元,7月3日跨行轉入6,000元、7月5日卡片存款13,000元,本院於7月6日扣押4,028元,於7月3日至7月6日間僅上開2筆金額滙入,並非育嬰津貼,扣押之存款並非依法不得執行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債務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