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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茗檀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對被繼承人陳以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陳以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以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陳以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爰依爰依法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堪信為真,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