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楊季凝即廖韻婕

楊玗霏即廖苡霏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楊嘉欣相 對 人 廖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存字第3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23,133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5年度家暫字第37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223,133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5年度存字第3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為此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取回擔保金,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