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林燦銘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兼義務人林萬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應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因無繼承人而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資料,並列本件抵押物所有權人(公同共有)之林萬順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相對人,及依更正後之相對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如林萬順有其他繼承人且辦理繼承登記,請留意是否一併更正土地附表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為本件拍賣之標的)。
二、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僅限於原所有權人林萬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12月12日死亡)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之權利範圍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