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賴國欽上列聲請人賴國欽因與相對人盧俐靜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國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關於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載:「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到院(請提出該契約全部內容且文字須清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