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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素幸相 對 人 許瑜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4年1月21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附表:

(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鹿港鎮 永安段 0000-0000 90.00 1分之1(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 永安段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5.09;二層:59.94;三層:59.94;騎樓:16.66;總面積:181.63 陽台:5.28 1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