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上列聲請人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炳勳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段000○000地號土地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黃炳勳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補正聲請狀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