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代 理 人 龔暉仁相 對 人 睿陽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如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如附表所示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14萬元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等債務,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95萬元,借款期間至124年2月17日止;詎相對人移請企業債務協商不成立,聲請人主張借款全部到期,尚欠本金668,37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扺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函、存證信函及其郵件回執、放款明細等影本為證,亦有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可佐。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依前開資料,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相對人表示不爭執債權存在及契約之加速到期條款。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94號 編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物品所在地 1 太陽能模組 PM060MW2_305/屋頂型 友達 友達 2019/01/01 片 61 彰化縣○○鄉○○路00○00號 2 逆變器 ES 5000T 盈正豫順 Ablerex 2020/01/01 台 3 彰化縣○○鄉○○路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