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代 理 人 龔暉仁相 對 人 睿陽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如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0日以如附表所示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796,000元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票據等一切債務,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89萬元及144萬元,借款期間至124年2月18日止。詎料相對人經經濟部移送企業債務協商不成立,即為協商毀諾,依契約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2款,聲請人主張借款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639,3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扺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動用申請書、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彰化商業銀行函、存證信函及其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前開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聲請人得行使動產權,而聲請人提出前開授信往來契約書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8月26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相對人表示不爭執債權存在及契約之加速到期條款。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95號 編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物品所在地 1 太陽能模組 PM060MW2_305/屋頂型 友達 友達 2019/01/01 片 64 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 2 逆變器 ES 5000T 盈正豫順 Ablerex 2020/01/01 台 3 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 3 太陽能模組 D7M320H7A 聯合再生能源 聯合再生能源 2018/01/01 片 66 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 4 逆變器 ED 5000T 盈正豫順 Ablerex 2020/01/01 台 6 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