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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蔡鳳雀上列聲請人蔡鳳雀因與相對人李連正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鳳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