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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涂雲傑相 對 人 張妙羽關 係 人 邱奕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保證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41萬元及99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2彰資字第002411、002412號),而關係人邱奕綸向聲請人借款㈠142萬元、㈡142萬元、㈢766萬元、㈣646,700元並由相對人擔任保證人,未依約履行,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共計10,165,84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貸款契約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三家 0000-0000 527.86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弄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70.53;二層:74.71;三層:56.51;總面積:201.75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弄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70.53;二層:74.71;三層:56.51;總面積:201.75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1